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通报》(第1期)。
据了解,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进行排查归集,截至2021年11月共归集典型案例18起,均已进行整改处理。其中,4起案例涉及招投标活动,包括“安徽省怀远县变相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广东省普宁市教育局违规设置校服采购市场准入门槛”“甘肃省三地区违规设市场准入壁垒”“上海市临港片区管委会设立招标代理‘名录库’”。
案例2:安徽省怀远县变相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安徽怀远县为让企业将税收留在当地,责成税务、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行动,变相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怀远县在美丽乡村建设排水工程等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于合同签订前成立分(子)公司,否则取消中标人资格。各乡镇参照县政府做法,要求建筑企业在本乡镇设立分(子)公司,导致当地企业在多个乡镇设立分(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该案例2020年12月由国办督查通报。
处理情况:怀远县委、县政府成立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2020年以来新成立的280家分公司、7家子公司逐一走访,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对73家有注销意愿的分公司及时帮助办理注销手续。截至2020年12月30日已注销56家分公司,其余17家分公司因工程尚未结束需要进行结算等原因暂不注销。
案例4:广东省普宁市教育局违规设置校服采购市场准入门槛
2019年以来,普宁市教育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等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实行“一市一款”校服款式,提出采用公开招标模式确定本市中小学校服生产制作供应商,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校必须从获得校服制作资格标的5家校服生产制作企业中“五选一”选择一家作为供应商,采购校服的价格按照普宁市教育局委托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执行,并签署有效期5年的合同。在校服制作资格标政府采购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招标条件,通过制定招投标“参考价”消除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干预校服市场价格形成。
处理情况: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向普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普宁市人民政府责令市教育局改正相关行为,督促该局妥善做好校服管理政策措施的“废改立”,消除有关行政行为对企业、学校校服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2020年10月30日,普宁市教育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等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教发〔2020〕217号)。2021年8月27日,有关中标公司向普宁市教育局递交了《关于申请提前终止<普宁市采购项目合同书>的函》,普宁市教育局经研究决定,解除了与普宁市中小学生校服中标公司签订的《普宁市采购项目合同书》。
案例7:甘肃省三地区违规设市场准入壁垒
张掖市甘州区人社局通过行政文件设定了当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投标活动的歧视性资质要求,排除限定条件外的其他培训机构参与投标。天水市财政局通过行政文件设定了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服务商的准入条件,排除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此外,天水市还通过行政文件限定了指定区域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商的资格条件,排除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活动。嘉峪关市财政局通过行政文件设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定点采购商的歧视性资质要求,排除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以上三地行政机关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处理情况:甘州区人社局通过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已对相关招标公告中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主动采取措施,完成对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整改工作,并在甘肃经济信息网发布了《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及时消除了相关后果。天水市财政局已对相关招标公告中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整改,并在汲取教训中组织完成了《天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服务商政府采购入围》和《天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办公家具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补充招标工作,取消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嘉峪关市财政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完成了整改,并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培训”,承诺建立长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机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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