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推进依法统计,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以及《温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诚信信息,是指企业在统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统计资料,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秩序,被各级统计局评为诚信企业所形成的信息。失信信息,是指企业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统计局行政处罚或通报所形成的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统计信用信息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统计局负责本级统计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和公示,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实行“谁认定、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谁记录、谁公示”原则。
(二)市级统计诚信单位由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市统计局评定。诚信信息认定的标准、程序、期限等另行规定。连续保持市级统计诚信单位称号4年及以上的企业,市局将向省统计局推荐申报省级统计诚信单位。
三、信息公示
(一)公示期限。诚信信息应当公示。公示期限至企业终止或被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止。下列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整改到位的,公示减至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被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误差在8千万元及以上的;
3、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误差虽不足8千万但超出3千万元且误差率在80%及以上的;
4、拒报统计资料的;
5、抗拒或抵制统计执法检查的;
6、一年内被处以2次及以上统计行政处罚的。
失信企业在公示期结束后满3年的,可以申报县级统计诚信单位。
(二)公示载体。各级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信用公示专栏。市级统计信用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县级统计信用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市级统计局门户网站上。
统计信用公示信息同步加载在当地信用网上,与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挂钩。
(三)错误更正。公示的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关统计局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局公示的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相关统计局予以更正。
四、监督检查
上级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统计局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下级统计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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